一、试验的目的
“规范合作社”是指符合我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推荐标准、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推荐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规范合作社试验的目的在于,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和农业部“示范章程”的标准指导当地建立一、二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此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建、转型或改造进行示范和指导。
二、试验样本的选择
规范合作社实验应该主要针对纯种植和养殖农户,这些农户在农村所占比例很大,是农村的弱势群体。规范合作社首先应该关注他们,把他们组织起来,通过成规模的集中销售和农产品加工,让他们分享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的利润。
由于这个群体普遍缺少能干的人才,因而也会缺少能干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建立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也就是帮助农民培养能干合格的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过程,这应该是最难的。但是,如果有了成功经验,其经验就具有了推广价值。
(根据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纯种植和养殖农户有很强的合作愿望。因为他们只能出售没有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利润分配中所得最少。但是,做营销、兼种植养殖的农户,或者搞农产品加工、兼种植养殖的农户大都没有合作愿望,或者大都对规范合作社没有信心。其中,营销大户和农产品加工大户实际上并不希望看到规范合作社的成立。他们是一个有别于纯种植和养殖农户的农民群体,他们人数比例不大,是乡村中一些有头脑、有能力,并且已经闯出了一条致富路的成功农民。他们在农业产业链的利润分配中已经分享了相当比例的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利润。虽然这些农户也需要通过专业合作社谋求更大的利益,但是,规范合作社实验对他们并不适合)
三、试验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规范合作社试验所需要的基本条件是,当地县级政府对试验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即,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当地县级政府能够落实这些优惠政策,或者能够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规范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四、规范合作社试验的基本依据
规范合作社试验的基本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3、《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
五、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社员)利益的组织形式,所以,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合作来取得规模效应,以此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民主自治原则:它包括,
(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农民自主管理、社员民主管理——它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3)民主决策——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上的“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社员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
2、股本大体平均原则:包括,
(1)合作社股本大体平均,即合作社不接受大股东入社,以避免大股东将合作社变成自己的牟利工具。
(2)限制企业股东,1)限制企业股东的数量;2)限制企业股东的投票表决权;3)限制企业股东的利润分享权。(应更多地采取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出资创办经济实体的形式去解决农产品加工等问题)
3、服务原则:无偿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类服务。
4、分享利润原则:包括,
(1)资本报酬有限,即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股本利息一般不超过银行利息。
(2)二次利润返还,即合作社利润的大部分应以“惠顾返还”形式分配给社员。
六、规范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各地的农民合作社当然会有不同的特色,但是,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规范合作社模式)应该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它是按照民主自治原则组织起来的,是农民自治的合作社;它不附属于任何官方半官方组织,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和其它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并帮助农民合作社,但不能成为它的社员。(这是由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即弱势农民的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农民自己去解决,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有帮助弱势农民的义务,但不能取而代之。当然,也不允许地方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利用合作社牟利)
2、农民合作社的股本主要以社员入股资金构成,并遵循“股本大体平均”的原则。合作社可以接受各类捐赠资金,但不接受大股东入社。合作社社员缴纳的会费用来维持合作社日常运转,合作社的股金用于创办经营实体和经营性支出。(这一特征的核心是,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经济实体,但要避免大股东将合作社变成自己的牟利工具)
3、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机制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上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合作社社员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其产品竞争力:(1)集中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并统一组织销售;(2)创办经济实体,进行农产品的深度加工,直至创立品牌。(合作社与“协会”在经济特征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合作社必须有能够盈利的经济活动,或搞统一销售,或搞农产品加工;而协会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是合作组织的低级形式)
5、农民合作社应无偿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类服务(其费用在合作社的经费中列支)。合作社的主要利润(包括创办经济实体的主要利润)应以“惠顾返还”的形式分配给社员。合作社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对内具有非赢利性。(这一条由合作社的利益机制决定,其中“二次利润返还”是它的主要特征。合作社以此吸引农户,社员以此获得收益)
6、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包括创办经济实体)应以向社员扩股的形式进行,最好不要直接以利润留成的方式解决;如果采取利润留成方式发展,也必须将该利润量化到全体社员。农民合作社必须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合作社股金只能获得利息而不能分红,而且股息不能超过市场利率水平。(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限制并避免资本在合作社做大,避免资本享受过多利益,损害了普通社员的利益)
规范合作社试验课题组
2006年11月6日
附:“规范合作社试验课题组”的联系方式请见网页底部。 |